第 10 條
都市更新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法規、政策與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與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審查。
三、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計畫開發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都市危險與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更新案件及關聯性公共工程之輔導及推動。
五、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監督。
六、都市更新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工程之融資貸款及信用保證之規劃、推動。
七、新市鎮督導、推動、工程及其他開發建設事項。
八、中央主辦新市鎮土地、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產業招商。
九、中央主辦新市鎮各項公共設施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管理、監造、維護管理與移交及聯外公共設施工程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都市更新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