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都市基礎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區道路、共同管道與工程受益費徵收等法令之制(訂)定及籌劃。
二、市區道路規劃興建、管理制度、共同管道建設與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建置之推動及督導。
三、市區道路瓶頸路段改善、生活圈道路系統與公共設施環境改善建設計畫之擬定、工程設計審查、經費審議、工程督導及養護考核。
四、市區道路人行環境、自行車道與公共環境無障礙設施工程規劃建置之督導及考核。
五、市區村里道路天然災害復建工程計畫經費之審核、進度管制及工程督導。
六、市區道路與共同管道規劃設計、施工技術、管理政策、創新技術研究發展及工程採購之規劃及推動。
七、工程管理策略之研訂與推動,都市基礎工程之進度、品質及職安衛生等工務事務管理及督導。
八、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規劃、設計、發包與施工之推動、管理及督導。
九、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管理及興闢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