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下水道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下水道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下水道法規之擬議及執行。
三、下水道中長程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四、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區域性下水道計畫、系統規劃、實施計畫之審核、督導、考核及評鑑。
五、下水道工程設計審查、經費審議、工程督導及考核評鑑。
六、都市總合治水建設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下水道相關技術規範之編訂、下水道工法、設備、材料與技術之審核、認可、技術交流及研究發展事項之規劃、推動。
八、民間融資提案與促進民間參與下水道建設之推動、輔導及考核,可行性評估、先期計畫之審核。
九、下水道法規所定專業人員之管理、訓練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下水道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