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國土計畫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法規之擬議。
三、全國國土計畫與全國區域計畫之規劃、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四、特定區域計畫與都會區域計畫之規劃、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五、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六、國土功能分區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核定及監督。
七、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跨國土功能分區使用許可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核定及督導。
八、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與使用管制之策劃及督導。
九、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
十、其他有關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