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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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4 條
工程分署設下列科、室、所:
一、道路工程科。
二、建築工程科。
三、工務職安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各工務所。
前項第八款各工務所,以十二所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