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各下水道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專業代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洽商、協議書簽訂、設計審核及協調;技術服務履約管理、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三、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廠站與管線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抽水站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八、下水道防救災業務之演練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分署規劃、設計及工程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