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環境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中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基金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事業計畫之擬訂、規劃、審議、推動及督導。
三、濕地經營管理、保育利用計畫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之土地取得、撥用、處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之公共安全與整體服務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六、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區域內棲地復育、景觀復舊、保育與遊憩設施、環境維護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建築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空間、環境管理維護、防災資訊之建立、應用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環境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