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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6 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認定。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及舊屋證明之核發。
六、本區域內傳統聚落建築風貌及軍事史蹟設施之保存維護。
七、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之建置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