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處轄管各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與使用管制之研擬及用地之取得。
四、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五、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六、本區域內遊憩活動及事業相關違規事項之裁處。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認定。
九、本區域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及執行;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及管制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