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遊客解說服務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六、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七、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八、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督導、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九、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