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遊憩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品質及服務資訊之調查。
四、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五、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六、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七、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及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
九、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