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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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104-1 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