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111 條
犯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