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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六 章 選舉罷免訴訟 ( 112年06月09日)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