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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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一 節 選舉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