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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一 節 選舉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17 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