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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3 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