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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6月09日)
第 33 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