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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6月09日)
第 51 條
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所刊登或播送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前項競選或罷免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之事項、內容、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