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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6月09日)
第 55 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