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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八 節 選舉結果 ( 112年06月09日)
第 72 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