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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八 節 選舉結果 ( 112年06月09日)
第 73-1 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於就職前或就職後,原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除因合併而解散外,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生效之日或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視同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