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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第 一 款 罷免案之提出 ( 112年06月09日)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