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 112年06月09日)
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