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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 112年06月09日)
第 85 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