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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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第 三 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 112年06月09日)
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