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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四 章 (刪除) 第 九 節 罷免 第 三 款 罷免之投票及開票 ( 112年06月09日)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