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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4 條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