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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8-1 條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影響罷免案之結果,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罷免案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