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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五 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 112年06月09日)
第 98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