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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9月11日)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