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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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三 節 候選人
( 112年09月11日)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其撤銷候選人登記,以公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