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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四 節 選舉區及選舉公告 ( 112年09月11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分別參酌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公告,應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二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