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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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 112年09月11日)
第 26 條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