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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9月11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遇有於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登記資料載明遷出登記,而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始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者,其居住期間不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