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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 三 章 製造 ( 43年10月23日)
第 16 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第 17 條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第 18 條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