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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二 章 入祀事蹟 ( 88年12月29日)
第 2-1 條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冒險犯難執行職務或其他忠烈事蹟,足資矜式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