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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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二 章 入祀事蹟
( 88年12月29日)
第 3 條
殉難人民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
一、偵獲敵方重要情報者。
二、組織民眾協助軍隊工作或執行軍隊命令者。
三、刺殺敵方酋目者。
四、破壞敵方重要交通路線者。
五、焚毀或破壞敵方工廠倉庫及其他重大軍用物資者。
六、破壞敵方之間碟組織者。
七、被擄不屈者。
八、救護作戰官民者。
九、其他忠貞事蹟,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