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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三 章 入祀程序 ( 88年12月29日)
第 6 條
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核准時定之。

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並得同時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入祀首都忠烈祠者,應經總統明令行之。

其他忠烈行為,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