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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 78年02月03日)
第 14 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權利之時效,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