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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27日)
第 14 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直轄市長選舉。
四、縣(市)議員選舉。
五、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