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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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27日)
第 2 條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之。
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人,並廣為宣導。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