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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112年07月27日)
第 7 條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