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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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11年05月04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