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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11年05月04日)
第 3 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