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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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 111年05月04日)
第 9 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