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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10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