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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21-1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