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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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34 條
殯葬設施內之各項設施,經營者應妥為維護。
公墓內之墳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骨灰(骸)櫃,其有損壞者,經營者應即通知墓主或存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