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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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 112年12月27日)
第 35-3 條
以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使用價金,應提撥百分之七於公共造產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內分帳管理,其用途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非依法不得解繳公庫或移作他用。